前言:
中国的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贷谷”、“贷钱”是周初用来形容民间借贷形式的词语。《管子》说,到了周朝末期,一个国家有几万借款人。周朝初(约公元前1115年),法定年利率为15%。到了秦朝,随着秦二世的去世,国家也灭亡了,史料中也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记载。汉代民间借贷的利率在空之前上升,一度达到100%的年利率,所以被称为“双息”。唐宋时期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变化很大,从20%到100%不等。到了元朝,民间借贷迅速发展,以至于元世祖的年利率以前是100%左右,后来降到了36%。
明朝继承了元朝统治者打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大明法》规定:“凡每月从私款私债、典当财物中取利者,不得超过三分。任何违反法律的人将被处以40棍子的惩罚,剩余的利润将被算作赃物。严重的要罚100棍。”清代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与明代一脉相承,民间借贷的最高法定利率仍定为年息36%。(注:本段摘自《比较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之风依然盛行,民间借贷纠纷也大量涌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案件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案件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的第二类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金额逐年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文将在上篇予以说明)。
第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谁?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进行融资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与银行的借贷行为和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行为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由于出借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往往存在无借条、借条书写不规范、借条内容不完整、出借手续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特别是对于没有借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贷行为,往往很难认定证据。借款人最无赖的借口是贷款人还了我的钱,而不是我借了他的钱。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只要借款人有借款凭证,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3.贷款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诉讼吗?
过去,当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住所地不同时,有时出借人要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受方所在地。
贷款人可以直接在住所地提起诉讼,极大地方便了贷款回收,降低了诉讼成本。
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近年来,许多人受到高利贷的诱惑,经常借钱给承诺高额回报的人或公司。虽然前期尝到了甜头,但后期往往血本无归。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就会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5.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一定无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法[1990]27号)第四条和《关于企业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规定,企业间借款往往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但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新司法解释对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贷行为给予了法律认可。
六、通过互联网P2P平台出借的款项无法收回,P2P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P2P平台的兴起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究其原因,很多P2P业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平台”,由此引发了纠纷。那么P2P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明示为借款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等媒体明示为借款提供担保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出借人请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十种虚假民间借贷银行及其法律责任要知道。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去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无法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的;
(5)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其他债权人提出事实异议的;
(8)其他纠纷当事人低价转让财产的;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审理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驳回原告请求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如何索赔?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贷款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对于存在类似公司“人格混乱”现象的法定代表人的贷款行为,相应明确了。
X.2020年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调整一:取消原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形成“一线两区”
“二线三区”:二线指24%和36%;第三区按两条线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一行两区”:第一行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两区按一线分为司法保护区和无效区。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再是24%、36%,取而代之的是“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LPR)”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适用分界点为2020年8月20日。
利率是民间借贷监管的核心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原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新一年期LPR 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24%和36%大幅降低,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也为民间借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空间。同时,将原来的固定利率上限标准改为浮动利率上限标准,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适应性,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LPR四次》的标准设定也继承了利率管制的历史传统,符合民间借贷市场的实践和普遍预期。
调整二。取消无约定年利率6%的标准。
原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修改,将上述条款调整为“未约定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使得案件中损失的计算更具GAI性。
调整三、增加和改善无效专业借阅的情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主体资格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的,依法认定为无效。”修订后的新规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即增加了“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行为无效”。
调整四。增加金融机构放贷无效的规定。
通过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出借资金,应当认定为无效,删除“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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